台江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定
2006-06-14 14:52  文章来源:台江县招商局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台江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定

台江县招商局


总 则
  (一)、为加快台江经济发展,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精神和省、州有关招商引资政策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《台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》。
  (二)、凡在我县投入资金、技术、人才进行开发建设的,均适用本规定。
  (三)、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商,是指台江县以外非行政事业正常拨付渠道、财团、社会团体、公司、个人:国外、境外公同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。

优惠政策
  (一)、投资者投资于政府鼓励的项目并落户在指定区域建厂办企业,土地征用费按挂牌出让价收取。在县内其他地方建厂办企业,征用的土地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收取费用。
  (二)、对在我县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电信、广播电视企业以及工业企业、农业、畜牧业可享受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: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  (三)、凡在我县投资形成固定资产300万以上的企业,法人代表、董事会成员或私营企业主,持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居民身份证、原籍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,给予办理本人、配偶及子女的落户手续。
  (四)、凡到我县投资经商、办企业的华侨、港澳和台湾同胞,可持相关证明材料,办理本人大陆亲属或重要从业人员的落户手续。
  (五)、办理投资商在我县城镇常住户口手续时,只收户口薄工本费。投资商已办理常住户口的,在县内就医、就业、参军、购房、入学、升学等方面,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(参加高考的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)。

审批与程序
  简化外来投资企业(项目)的审批程序,投资商来我县投资,可直接到招商局登记,提交项目申请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,依据审批权限,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招商局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,实行“一站式”办公制度。及时办理立项批文、征地手续、建设方案文件、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等。
  未经申报审批的内外商投资项目,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。

管理与服务
  (一)、台江招商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对外开放、外商投资工作的专职机构。具体履行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、招商联络、组织洽谈、政策咨询、管理服务等职能。
  (二)、实行限时服务制,属于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,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的资料申报文件完备,相关职能部门当日内予以办结;需多部门联办的,在资料、文件备齐以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。
  属于县外权限的项目或需上级部门审批的,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解答,并派专门业务人员随同协助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。
  县政府不出台任何对投资企业收费项目,必须收费的按国家、省、州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予以收取,并出示收费许可证,新增收费项目在本县执行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。
  (三)、完善公用事业的管理和服务,凡涉及供水、供电、交通、用地、广播电视、通讯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,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前告知投资企业。
  (四)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。县内相关部门确需对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,必须拟定检查计划,提前两天上报县人民政府,执法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,再上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。
对投资者涉及人身、财产安全投诉报警的,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,依法打击和及时查处危害外来投资商的各类治安、刑事案件,并将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县委、县政府。
  (五)、设立“台江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”,投诉中心设在县监察局,依据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的要求限时受理投资者在建设、生产、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,投诉结果按投诉办理程序答复投诉人。

奖  罚
  (一)、对招商引资有以下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调离工作岗位、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资格等处理办法:
  (1)凡对招商引资工作阻碍的;
  (2)故意影响招商引资环境的;
  (3)损害招商引资形象的;
  (4)被举报“三乱”属实的。
  (二)、严禁向投资企业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。对投资者举报“三乱”属实的,该单位的违规所得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投资企业,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。
  (三)、外来投资企业法人的奖励标准(纳税额指县级财政所得)。
  (1)纳税额在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上,100万元(不含100万元)以下奖励5%;
  (2)纳税额在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奖励10%。兑现奖励时扣除企业当年已享受的县财政补贴。



Print